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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 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擬征收房屋范圍的意見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擬征收房屋范圍并公布。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向相關單位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
第八條 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城鄉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未經登記和權屬、使用性質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擬征收房屋范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范圍內的以下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分割和抵押;
(四)新增工商營業登記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登記;
(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關系;
(六)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告,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手續。因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而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實施征收時,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的范圍;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四)實施房屋補償和貨幣補償的方案;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法和選定期限;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七)被征收人搬遷騰房期限和臨時過渡方式、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過論證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公布前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征求意見或者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根據公眾意見和聽證會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
第十四條 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數量在五百戶以上的,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在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貨幣補償資金、房屋補償房源應當足額到位,補償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發布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主體、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市)人民政府因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而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的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督委員會,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征收的意見、建議,監督房屋征收活動。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 私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 公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 征收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征收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用途,實行就地或者異地房屋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征收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征收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
征收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該建設工程規劃時,在滿足城市規劃和國家標準規范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征收人就地房屋補償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
(六)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前款規定應補償面積的部分,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增加的實際,適時提高最低補償面積標準。
第二十二條 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房款的,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以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征收人。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二十五條 征收范圍內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方式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應當支付的價款;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與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支付房款。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市場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金。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按照貨幣補償方式計算的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房屋價款和貨幣補償金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二十七條 征收依法實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貨幣補償金或者補償房屋由房管部門代管。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第二十八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建筑造價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三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搬遷補助費。
第四章 征收實施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征收公告確定的事項實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與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明確委托范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委托協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現場公示房屋征收決定、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門和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社會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和其他相關人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以及交付期限、貨幣補償金額以及支付期限、搬遷期限以及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對征收范圍內的公有出租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方案提出補償意見,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償金或者交付補償房屋。補償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協助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同時向房屋征收部門移交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征收期間,征收部門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禁止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到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不能提交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注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收房屋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資料報告制度。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征收評估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市場價格、異地補償房屋價款,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市場價格,以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為基準日評估確定。
第四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錄,供當事人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隨機的方式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委托合同在簽訂后的十五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一般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鄰近、同類房地產銷售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樓層等狀況進行。
房屋征收評估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提交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評估結果。
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因房屋征收發生爭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市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做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條 本市市區的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縣級市的有關費用標準和獎勵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市、區(市)人民政府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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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舊城改造的推進,島城曾經的趴趴屋漸漸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但在居民居住條件不斷得到改善的同時,房屋拆遷后,征收與補償辦法如何更有利于居民的問題越來越被關注。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實施。據悉,《條例》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公告公布的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除。
2011年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以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模式,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依據、程序以及補償原則、權利救濟等做出了重大調整,切實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在新形勢下,居民都非常關心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制化,市人大代表劉學政由于從事職業的關系,加上經常在實踐中遇到此類情況,過去就曾介入過有關法規的制定,因此立即展開調研,搜集了國內外規范化法規,了解過去拆遷過程中的相關數據、問題及百姓的反應。在去年3月份舉行的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大會主席團決定將劉學政等12名代表聯名提出的 《關于制定的議案》作為大會議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辦理,以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介紹,《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全國第一部有關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地方性法規,是青島市根據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規,也是首次提交代表大會征求全體代表意見的法規,對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探索多渠道的法規項目提出、起草機制和代表大會行使立法職權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對以后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了直接借鑒。
問題一 公攤面積到底如何計算?
萬振東介紹說,修改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區(市)提出,草案中規定的貨幣補償標準中,統一規定23%的公攤面積比例不合適。一方面,征收區域用于住房建設,對選擇就地房屋補償和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采用該項目的實際公攤面積比例來計算,標準統一,較為公平;另一方面,各縣級市的住房建設情況有別,補償房屋以多層和小高層居多,而多層住宅、高層住宅的公攤面積比例差別較大,應當考慮各縣級市的實際情況。修改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采納了以上意見,將有關公攤面積的規定作了細化、區分,將“23%計算公攤面積”的內容作出修改,其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征收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23%計算。此外,縣級市的公攤面積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萬振東給記者舉了例子: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內面積是50平方米,公攤5平方米,征收之后實物補償,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積,就是50+5+10=65平方米。假設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實際公攤比例為20%,公攤面積就是13平方米,你應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萬振東表示,在之前的拆遷過程中,為了讓住戶盡快騰房,有開發商會有“送公攤”等獎勵政策,現在有了明確規定,公攤面積成了“應得面積”。
問題二 臨時過渡補助如何規定?
萬振東說,有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延期交房時應當增付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以及周轉房的使用問題,對于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中對有關費用標準的制定已經做了授權規定,法制工作室將條例具體內容修改為“對周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此外,萬振東還就 “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等概念作出了解釋。“就算市北區范圍內,東部和西部的房價也會有很大差異,所以就地安置就是一個拆遷工程紅線范圍內的部分。”而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而且不能只提供一處房源。
問題三 “房小地大”該如何處理?
有委員提出,實踐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 “房小地大”,特別是在 “城中村”這種情況較多,對這些房屋的征收補償,應當考慮多出部分的土地價值。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工作室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權屬面積大于房屋權屬面積的,征收評估時應當對多出部門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萬振東解釋說,“城中村”所指的范圍必須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具體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制定。
問題四 違法建筑逾期不拆咋辦?
有市人大代表提出,草案中對有關違法建筑拆除的規定不完整,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依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修改為“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同時,為了更好地規范強制搬遷行為,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問題五 各縣級市標準如何界定?
部分區(市)提出,就地房屋補償標準中,各縣級市的情況各不相同,與青島市區也有差別,特別是在最低保障面積、房屋公攤面積等方面差異較大,建議在本條中考慮給予縣級市一定的調整空間,以增強法規的適應性。同時,有的區(市)提出,有關將征收補償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銜接的規定,由于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進行的住房制度改革距今已有較長時間,征收中逐一落實被征收人的公房購買情況,難度較大,而且有些已購公房已經發生了繼承、贈與、買賣等情況,查證工作量很大,實踐中影響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建議刪除。根據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內容作出修改,規定為:“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本條規定的補償標準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問題六 被征收人知情權如何保證?
條例制定過程中,有的委員和有的區(市)提出,草案規定了多項要求在擬征收范圍或者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告、公式的事項,建議對這些公開行為的對象、方式、期限等作出具體規范,以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為:“本條例規定在擬征收范圍內或者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告、公式相關事項的,應當采用資料發放、信息張貼、信息資料查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知曉的方式;采用張貼方式的,張貼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同時,萬振東表示,實際調研中,他們發現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部分居民代表常常會提出很有建設性的意見,而且可以在房屋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起到很好的橋梁作用,因此條例作出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督組織,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征收的意見、建議,監督房屋征收活動。”“這個組織完全是居民自治,征收人不得干預。”萬振東說,增加這個條款,是立法制度上的首創。
問題七 征收程序該如何確定?
在常委會審議和調研中,有市民建議,增加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規定。有委員提出,草案中有關舊城區改建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合法需召開聽證會的規定中,50%的比例不合適,如果方案不合法,只要有人提出就應當召開聽證會。針對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國務院新的征收條例將舊城區改建規定為公共利益,由于其兼容城市發展和居民利益保護的雙重需要,因此,為了保證舊城區改建的有序推進,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不增加“90%”的內容,仍保留“50%”的內容。
另外,根據國務院條例第九條關于“保證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規定,此類建設及由此實施的征收活動,實際是對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建設項目的落實,應當加強監督。為此,條例作了向人大常委會“一事一備”的延伸規定。 (青島日報 記者 于順)